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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管通訊第六期一、聲請書。
  一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聲請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 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一 一、爲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五、法院。
  六、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
  第一項聲請爲繼承之表示經準許者,法院應即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 管理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Q 第四十四條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 1十 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爲繼承表示之日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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